健全矛盾化解体系 构建现代和谐社会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多年来法律工作让笔者对此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与认识。在此,谨作些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建议,希望能为省委开展的“献计献策活动”献出自己微簿之力。
下面我从矛盾现状、矛盾原因及矛盾化解三个方面阐述。
一、矛盾现状
目前,社会矛盾有逐年上涨的趋势,其现状上有下列几种类型。
1、民间主体间“扯皮”型。据我了解,农村村民因宅基地、农田、用水、建房、庄稼种植、牲畜管理、农药使用、婚姻等纠纷引发争吵、扯皮较多;城市居民则因借款、投资、办企业、合伙、购销、劳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等涉商涉企纠纷较多。此类纠纷,系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范围,系“扯皮”型矛盾,但如果争执差异大且处理不妥时亦会引发恶性后果。
2、民间纠纷“恶化”型。上述民间主体间纠纷,往往由于双方争吵引发吵架,因吵架引发打架,甚至还通过社会“了难”黑恶势力出面以威胁、恐吓或暴力方式解决,这样,就会恶化成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造成更加恶劣后果。
3、群体纠纷“闹事”型。当前,因为企业改制职工下岗未安置妥当、因恶性事故未及时处理、因有关部门处理不公效率不高、因涉及群体性的利益方案调整等均会引发群体性上访、游行、闹事的社会矛盾。这类矛盾出现,给社会形成了不稳定因素。
4、民间与官方矛盾“激化”型。在现代社会,官方执法机构庞大,执法人员素质参差,在城管、折迁、扣押、收缴、判决、执行等官方行为中,常常因官员的不当行为引发民间主体一方吵闹、争夺、纠扭、上访、闹事甚至暴力抗法等恶性后果,造成矛盾激化。
二、矛盾原因
任何社会,均会有矛盾。但任何矛盾也均会有原因。找准原因,往往是化解矛盾的基本条件。
我认为,矛盾出现,有下列原因:
1、在市场化背景下,各市场主体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同时,缺乏一整套完善的规则体系予以明晰权责、强化约束力。
市场经济中各主体当然追逐利益最大化,但是,追逐过程中只有划定各方权责规则,才能保障不损害他方正当利益,实现和谐共处,有序发展。这需要完善规则,需要加强宣传。但目前市场经济的配套规则体系尚不健全,规则宣传上亦未达到深入人心要求。
2、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很多纠纷因一方违反诚信引发,如违背承诺不还款、将劣质商品以欺诈方式销给对方、有些执法者如执行法官在案件上不兑现按期限执行的承诺等等,而且,往往不守诚信者还由此获利,恪守诚信者反而受损,这均表明,社会缺乏诚信档案及约束机制,诚信体系不健全。
3、纠纷缺乏有效化解途径。在我国民间调解机构不健全,法院审理又在诉讼费过高及审限过长上导致百性“厌诉”、“惧诉”,致使化解途径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4、对执法者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虽然官方有纪检监察、人大监督等,但官方机构终究是官方内部机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三、矛盾化解
鉴于上述状况及原因,结合笔者多年处理纠纷的经验,我建议采取下列对策,以健全矛盾化解体系,构建现代和谐社会。
1、完善规则体系,加大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的前提是“立法”完善、权责明晰,这只能依靠健全规则体系。建议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已制订的法律基础上,我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制定。
同时,对已制定规则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民众依法办事,权益维护上委托专业律师方式处理,将一切纠纷均引入以法制方式处理的轨道。
2、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公民诚信档案。将我省十八岁以上公民逐步建立公民诚信档案,记录其是否具有违法、欺诈、受处罚的经历或获奖励的情况,并将其财产状况、工作单位等记录入册,并形成诚信档案信息库,并允许公开查询。这样,一旦有“污点”记录的人将在商贸、交易上均会受到对方重点审查,必将产生巨大震撼力,有利于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诚信社会。
3、建立纠纷矛盾的“立体化解”方式,有效化解矛盾。其一,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成立矛盾调解室,并配备一名律师作法律顾问,对小纠纷依法先行调解,以使矛盾“消灭”在基层。其二,在各县、区司法局成立民事纠纷裁决委员会,代表基层政府裁决纠纷。裁决可适当收取工本费用,但不能象法院一样按比例收费。一般纠纷,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可向裁决委员会申请裁决,有利于减轻法院巨大工作压力,又能充分“盘活”司法行政资源,裁决员可以从律师、陪审员中聘用兼职,参照仲裁员方式管理。其三,对法院诉讼方式上,建议降低诉讼费标准,保障当事人提起诉讼获得司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有效行使,同时建议在检察官、法官、律师间建立法律职业轮岗制度,使司法机关官员充满压力感及亲和力,有利于减少司法官员由于长期“官化”而形成的效率低下、无所作为的现象,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化解矛盾的效率与潜能。
4、加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引进“全面监督”机制。除了纪检纪律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上级行政监督之外,我觉得应引进民间监督,构成“全面监督”机制。其一,成立民间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有民主党派人士、媒体人士、律师、工农代表、民营人士代表组成,接受民间对官员的投诉,受理后可对官员违法违纪行为会同官方监管机构一道调查,如属实,由民间监督委员会提请行政、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追究。其二,对于因官员责任引发社会矛盾导致严重后果的,民间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罢免责任官员。其三,民间监督委员会接受民众监督,其组成人员主体广泛并具有定期流动性,以确保该委员会的保持一定公正性与民众代表性。
以上仅为我个人意见,权作抛砖引玉之意,期望有识之士能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