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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民主法制建设
来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湖南省委员会 作者:邹克忠 编辑: 2004-04-05 00:00:00
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宪政学说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深刻认识和全面贯彻这一精神,必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基本人权,既是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只有在法律制度中确立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各项基本人权,并在法治实践中切实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要的是发展民主政治。近2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人大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在少数地方,人民的民主权利还未真正落实到位,极少数干部民主法制意识不强,有的将一些法定程序“省略化”。这实际上既违反了法律,也变相地剥夺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因此,地方人大应进一步加大对选举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事件。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切实保障人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正确认识人民的利益要求,完善利益表达和权利配置的法律机制
我国法治建设要忠实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分析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同时,推进利益表达和权利配置的法律机制的不断完善。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肯定了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不仅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事业的群众基础,而且对于进一步完善利益表达的法律机制,确保多方面群众具体利益和愿望的合法有效表达具有重要意义。在多方利益的有序竞争中平衡实现利益的协调和整合、权利与义务和权力与职责的合法配置。
与经济立法相比,我国在民主政治建设上的立法较少,这客观上制约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前进的步伐。而且,某些方面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人治现象,民主制度、民主作风被不同程度地践踏,少数地方的干群关系比较紧张。要改变这种现象,除了 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意识外,还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就地方人大而言,在法律已有原则规定但尚欠具体操作程序的领域,地方人大应当依据法律精神,进行探索与创新,进一步完善各种选举、议事、听证、决策、审查、补救等制度机制,并把过来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努力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
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归宿。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仅有赖于法律制度对人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有赖于广大群众对自身利益的不懈追求和奋斗实践,而且还有赖于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必须用法律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权力的获得和行使,并限制其可能存在的扩张和滥用。
监督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加强监督,就能很好地把握公共权力沿着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运行。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实生活中,有些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严重破坏了法制的公正,践踏了法制文明。作为担负着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任务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实效。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必将成为维护人民利益可以信赖的法制保障。 (作者:邹克忠,系民革省委常委、常德市人大专职副主任、民革常德市委主委)
一、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基本人权,既是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只有在法律制度中确立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各项基本人权,并在法治实践中切实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要的是发展民主政治。近2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人大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在少数地方,人民的民主权利还未真正落实到位,极少数干部民主法制意识不强,有的将一些法定程序“省略化”。这实际上既违反了法律,也变相地剥夺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因此,地方人大应进一步加大对选举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事件。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切实保障人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正确认识人民的利益要求,完善利益表达和权利配置的法律机制
我国法治建设要忠实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分析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同时,推进利益表达和权利配置的法律机制的不断完善。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肯定了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不仅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事业的群众基础,而且对于进一步完善利益表达的法律机制,确保多方面群众具体利益和愿望的合法有效表达具有重要意义。在多方利益的有序竞争中平衡实现利益的协调和整合、权利与义务和权力与职责的合法配置。
与经济立法相比,我国在民主政治建设上的立法较少,这客观上制约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前进的步伐。而且,某些方面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人治现象,民主制度、民主作风被不同程度地践踏,少数地方的干群关系比较紧张。要改变这种现象,除了 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意识外,还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就地方人大而言,在法律已有原则规定但尚欠具体操作程序的领域,地方人大应当依据法律精神,进行探索与创新,进一步完善各种选举、议事、听证、决策、审查、补救等制度机制,并把过来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努力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
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归宿。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仅有赖于法律制度对人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有赖于广大群众对自身利益的不懈追求和奋斗实践,而且还有赖于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必须用法律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权力的获得和行使,并限制其可能存在的扩张和滥用。
监督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加强监督,就能很好地把握公共权力沿着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运行。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实生活中,有些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严重破坏了法制的公正,践踏了法制文明。作为担负着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任务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实效。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必将成为维护人民利益可以信赖的法制保障。 (作者:邹克忠,系民革省委常委、常德市人大专职副主任、民革常德市委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