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官眼中的司法工作现状及改革建议
近年来为确保司法公正,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进步。作为一名法官,我感到非常高兴,同时也为还存在的一些司法问题感到忧虑。 现在有些人一提到司法活动,首先想到的是“认识人”、“搞定”、“摆平”等,而司法人员却是有苦难言:生活在形形色色的关系网中,不看条子、面子就没有自己的位子;司法机关的经费还要依赖地方财政。我了解到,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中,审判委员会对该案的裁判否定后再否定,裁判了7次后还是错案,不仅每审一次换审判人员重新了解案情,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还造成案子久拖不决。 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概括表现在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和司法职业大众化。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正当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首先,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的是隶属于地方行政区域管辖的领导体制,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传统干部管理制度,司法人员的资格、待遇、职级、奖惩、晋升等均适用国家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司法人员的选拔、升降大权虽由人大任免,但地方行政官员对此有极大影响;在经费管理体制上,司法机关和其它行政机关一样,其经费基本上依赖地方财政,司法机关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司法工具,成了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因此,在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于维护本地利益的考虑,必然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进行干预,甚至直接下达命令。而司法机关也不得不屈从于地方的权势,作出有利于地方的裁决。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或者司法人员为了个人职位的升迁,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会主动请缨,充当地方利益保护伞,从而完全背离了司法机关本应坚持的中立性原则。凡此种种,必然造成司法权的地方割据,从而衍生地方保护主义,破坏司法权的全国统一,损害法治形象,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从司法机关内部的业务管理来看,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业务管理机制,如法院的审与判分离,主审法官不具有职业上的独立人格,审判程序的启动、运作和终结几乎都听命于庭领导和院领导的行政命令,裁判文书实际上成了一个行政决定。同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属于典型行政手段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规则在司法程序中被滥用。 再次,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司法主体。我国司法体制表明,法律能否得到正确的实施、执法严与不严、公与不公,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人格状态,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取决于执法人员对公平正义的孜孜追求。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确保司法公正至为关键的因素。而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必须建立一个能有效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机制。显然,我国目前仍不具备这样的机制,无论是执法人员的社会地位、职业人格、薪金待遇,还是职业保障,都不足以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形成吸引力。事实上,这种体制不仅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而且还会造成司法机关现有大量业务骨干外流。近年来,许多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外流从事律师职业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司法裁判和司职业的特殊重要性,又决定了司法人员必须是法律精英和社会精神。在司法人员中培养忠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应该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人员这种公正理念的培养,仅靠司法人员自身加强学习和修养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有利于培养这种公正理念的社会大环境。司法人员不具有独立的职业人格,无论是权利的行使还是责任的承担都难以促进司法人员培养这种公正理念。 因此,妥善改革现行司法体制,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真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是我国走向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我认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司法机关非地方化;司法活动非行政化;司法人员职业化。 司法机关非地方化。在领导体制上应实行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垂直领导。司法机关的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法制在全国的统一,司法权应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在人事管理体制上,必须改变地方行政机关管理司法人员编制的做法。据笔者了解,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工作人员310人,而仅有三分之一的人从事审判工作,一方面审判力量明显不足,审判人员工作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大量富余人员不但浪费财政资金,而且部分人员利用其自身优势大搞司法腐败活动。干事的人少,不干事的人多,干与不干一个样,打击了一线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大有必要对司法队伍进行大规模的裁员,在此基础上实行法官、检察官廉薪制和终身任职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司法机关所实际承担的司法事务的多少,确定各地司法人员的编制,司法机关的经费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保障司法机关正常的经费来源。 司法机关非行政化。司法权是一种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的权力,其中立性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同时承担严格的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实行的“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行政管理模式必须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的方式予以改变。首先,在权责的配置上要正确处理好司法人员的权责统一问题,明确司法机关的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只负责司法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事务,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中心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自治管理,除非遭到弹劾,司法人员实行终身制。其次,要取消目前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个案请示汇报制度。上下级法院只能实行审级监督,明确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上诉、申诉制度的方式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再次,要对既有法律进行全面清理,尽量对法律条款加以量化,努力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外,应将人民陪审团取代审判委员会。 司法人员职业化。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大权,手握生杀予夺、评判是非曲直的权力,负责适用法律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其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人员除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外,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和职业意识,即必须是一个高度职业化的群体。 (本文原载民革中央理论专刊《团结》,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