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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考

来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湖南省委员会  作者:尹慧  编辑:  2016-12-07 00:00:00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主要职能之一。但从政协60多年的发展历程看,相对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而言,民主监督无疑是政协履职的软肋和短板。而如何防止权力任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现实与期望值相去甚远

民主监督虽在政协章上有位置,在中央文件上有要求,在政府工作上有安排,但都比较原则、笼统,所以导致实际上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相对较弱。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时代要求和社会期望仍有较大差距。 

1、自身建设不过硬。尤其基层政协委员民主监督意识存在偏差,自身认识不到位,认为民主监督作用不大,对民主监督工作缺乏热情,或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对提高自身民主监督的能力素质缺乏动力,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把握不准、调研不够,谈不深、说不透,说服力不强。部分公务人员觉得有人大、纪检、检察和司法部门就够了,政协监督“可有可无”。

2、监督缺乏权威性。政协作为协商机构,不同于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它实施的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党纪政纪的约束功能,所以,受监督者听不听、接受不接受、采纳不采纳批评建设,完全取决于自觉度。

3、监督手段不够细。人民政协通常采取政协会议、委员视察、民主评议、参加检查活动、反映社情民意、特约监督员等方式进行监督。虽然,实施民主监督的方式多样,但这些方式和手段大多比较泛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少可供操作的实施细则。

4、沟通反馈不完善。被监督部门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可行性是否进行了认真论证?反馈意见是否与政协委员进行了充分沟通?是否得到了政协委员的真正认可?这些方面都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有些情况下沟通反馈环节流于形式,致使民主监督的力度弱化。

二、积极推进新形势下政协的民主监督,防止权力任性  

1、要增强权威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法规制度,增强民主监督的约束性和权威性。被监督部门对政协意见建议采纳与否都要有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不被采纳的意见建议要提出合理的反馈意见;党委政府应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制度,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2、要突破心理障碍。按照《政协章程》,政协组织没有承担社会事业发展、选举等各项具体的工作任务。这也意味着政协的权力和责任相对政府和人大要轻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协就可无所事事、碌碌无为混日子就行。因为,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民主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特殊角色。它是凝聚各党派、各民主人士的核心组织,也是中共民主政治的象征和桥梁。所以在心理上应该树立起相应的自信心才能搞好本职工作。特别是基层一级的政协组织要突破在民主监督过程中怕得罪领导、得罪权力部门后工作经费难求,工作环境受制约等心理障碍。树立起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真正有所作为。    

3、要敢于实事求是。有句俗语叫:忠言逆耳。确实,好话人人爱听,批评的话谁都心里不爽。但民主监督本质就是要防范你出轨、越轨。如果明知你已有出轨的苗头而不敢提醒制止,等到翻车了再喊刹车,那就悔之晚也。所以我们要对监督对象负责,一定要按原则办事,实事求是的对他们言实情道真话,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民主监督的作用和目的。    

4、要创新监督手段。创新是发展的灵魂。在现阶段,我们要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不断创新民主监督手段。一是要理念创新,开拓新的监督思维方式。二是要机制创新,多形式拓宽监督渠道。三是要细化监督手段,立监督考核验收评比结果方案并以委员和群众代表打分通过的形式形成约束机制,力求监督效果优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