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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湖南省委员会  作者:民革衡阳市委 陈美琼  编辑:  2014-02-17 00:00:0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共中央就巩固和发展多党合作,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论述、新要求。特别是总书记首次提出,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一提法既是对民主党派自身发展光辉历史的高度赞誉,也是对民主党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科学把握,为各民主党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指明了努力方向和着力重点,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国梦中充分发挥优势、作出更大贡献。

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应该立足新起点,高标准要求,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特别是要积极探索新时期民主党派如何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一、民主监督的基本内涵

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既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其中主要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监督。

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章可循,对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党派监督主要以协商讨论、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也还有其他形式。例如,民主党派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国土资源检查专员等,是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好形式。民主党派参加统战部和政协组织的专题考察,是深化调查研究的好形式,也是发挥民主监督的一种好形式;了解并反映社情民意,也是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三、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现状

1.民主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1989年中共中央第14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要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这四类特约人员当时被称为“四大员”,以后又增加了陪审员,扩展到“五大员”。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本部门的行风建设,纷纷聘任部门行风监督员,其中也吸纳了不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民主监督的范围。2.民主监督的途径有序拓展。除了特约人员履行对口监督职能之外,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的渠道有了较大拓展,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督途径:通过民主协商会、谈心交心会、座谈会,直接向中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意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通过各级人大履行监督职能;民主党派成员中的政协委员通过政协行使监督职能,政协吸纳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参与民主评议、政务咨询、参观视察等活动,为民主党派成员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有效平台;民主党派成员通过撰写、报送社情民意,行使监督职能。3.民主监督条件逐步改善,党派的知情权得到重视,政务活动日益公开透明,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党派调查了解的有关社情民意可直接送达主要领导,而且市委、市政府对于党派的监督意见特别重视,经常都有领导批示。

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从中国政党制度的设计角度而言,民主监督是参政党的一项主要职能,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主监督的职能地位甚至要超过参政议政,建国初期的几年中,中共领导人谈到民主党派的重要性,主要是以民主监督为依据的。参政议政职能的提出还是最近20年的事,是民主党派职能延伸和作用增强的体现。但非常显然,参政议政虽然和民主监督有一定的重叠,但前者是涵盖不了后者的。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情况并不理想,甚至处于空转状态。所谓空转,是指在职能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却显示不出职能效果。或许是因为在民主监督方面难以有所建树,许多党派组织将履行职能的重点集中于参政议政方面,民主监督仅仅成为一句口号,一个标签,在任务安排、工作总结中也往往是一笔带过,民主监督成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一个软肋。

目前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情况不容乐观。在现实中,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单一。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会议,而“两会”则成为监督的主要途径,说实在,“两会”并非是民主党派的专利品,把代表委员履行职能看成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渠道,未免有些牵强附会。其他还有诸如情况通报会、专题协商会、谈心交心会等形式的会议,也成为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其实,通过会议形式为民主党派提供民主监督的机会,其适用性和科学性本身就是个问题,首先,会议是面对面的,民主党派负责人缺乏当面批评党政主要领导的勇气,这也怪不得党派领导,是中国的文化氛围使然,是知识分子的群体性格使然,也是现行的制度体制使然;其次,会议的议题往往大而无边,与会者泛泛而谈,不着边际,一场会议下来,什么结果也没有,当然,这也算是民主监督的具体实践;再次,会议参加对象局限性过大,主要限于党派主委副主委,而主委副主委基本上都得到了实职安排和政治安排,在提意见时顾虑相对较多,总是顺着党政领导的意愿讲话。由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行使效果可想而知。

2、盲人摸象。由于信息不对称,民主党派对于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了解得不全面、不真实、不连贯,据此进行的民主监督,无疑是盲人摸象,局部可能说到点子上,但避免不了顾此失彼,按下葫芦浮起瓢,从而影响了监督的质量。民主监督应该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监督者对监督客体既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唯有如此,监督才有可能到位,效果才有可能显现。但现实中民主党派获取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即使与普通群众相比,也体现不到明显的优势,而对于党委政府一些重大决策的前期调研,也很少有机会直接参与。在此情况下履行监督职能时,你能说什么呢?盲人摸象已经是不错了,至少能够局部吻合。

3、隔靴抓痒。参政党民主监督权责不清、保障不力,政策法规滞后。首先,民主监督的基本点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权利,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其次,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方式,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阳奉阴违、敷衍应付的态度。再次,缺乏组织和制度保障,如政协组织中唯独没有专司监督的工作委员会,更不用说民主党派了。民主监督的内容(监督什么)与实施监督的方式(怎么监督)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参政党并没有真正从法律制度上去实施民主监督的权利,有关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政策法规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由此造成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效果很不理想,如同是隔靴抓痒。

4、化整为零。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导致民主监督的整体效应难以发挥,组织功能被分解为个体功能,从而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果。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职能主要局限于党派内特约人员的作用(如特约检察员、特约审计员、特约陪审员、教育督导员等),对于党派身份的特约人员,其所在党派组织尽管有推荐权,但一经推荐而被部门聘任以后,党派组织的任务和作用也就画上了句号,党派除了口头上的号召动员外,对特约人员开展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影响力。现实中,特约人员接受被聘任部门的管理,其监督活动基本上是由被聘任部门组织安排的,特约人员的监督行为无法代表组织,实际上演化为一般的群众监督,特约人员工作与党派的唯一关联,仅仅是特约人员的党派身份。

5、避重就轻。从内容上看,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政治监督,应该主要就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但当前的民主监督却有陷入“事务监督”的趋势,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即使在事务性监督中,政府审批、政府采购、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等领域尚未主动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如何引导民主党派对上述几个环节进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作为不够。

五、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

(一)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一是完善监督立法。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法律,以便为民主党派的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二是加强民主监督机制建设。把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列席涉及本单位重大事务的会议、与党派领导人经常谈心、定期与民主党派成员举行恳谈会和情况通报会等制度坚持不懈的落实好。。三是加强对特约监督人员的培养和管理。要继续拓宽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研究制定特约监督工作条例或特约监督人员管理办法。

(二)加强党派自身监督能力建设。作为监督主体,民主党派自身的状况对于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关键在于组织建设,民主党派要以海纳百川的胸怀,不拘一格降人才,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要善于发现人才,悉心培养人才,全力推荐人才,大胆使用人才。要让更多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政府实职和更高级别的职务。要加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让一些有水平、有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年富力强、热爱党派事业的人充实到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和机关中来。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确保班子成员团结共事、协力尽责。要努力提高机关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要在民主监督工作的形式、内容、方式方法上,推出新招式,使民主监督的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领域更加广阔,效果更加显著。

(三)加强对党派成员骨干的培训选拔。党派成员骨干的能力关乎党派的整体参政议政策和民主监督能力。统战部门、各党派应加强对骨干成员的培训培养,党派领导更应以大局为重,多为成员创造各种平台,促其成长。以便使更多的中青年党派成员骨干有施展才华的机会,既有机会履行“参加政权”职能,也有机会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各级党委要加大党派干部的选拔任用力度,增加党派干部数量,提高干部层次,把更多优秀的民主党派人士充实到政府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保证他们有能力监督。

(四)不断完善民主党派的监督形式。民主党派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司法监督,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约束力,它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来体现的。我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形式有的已形成了相当的经验,有的正处在不断的完善中。这就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对待民主党派的监督,在不断完善民主党派现有的民主监督形式的同时,还要在实际工作中勇于创造条件,开创更多的监督形式,以利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得以更好的发挥。

总之,作为多党合作格局中的参政党,在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创伟业的过程中,应积极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要积极建诤言、作批评,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样才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